一、手术同意书要谁签字
根据手术知情同意书的原则,手术同意书由患者本人签字同意。本人不能签字或者不适宜签字的,由患者的近亲属签字同意(如配偶、父母、子女等)。
发生紧急状况,生命垂危需要立即进行手术,但是又联系不上家属的,经过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人同意,可以实施手术。
二、手术同意书签字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1、手术同意书内容基本一致,一般都有以下几项内容:
(1)患者的基本情况
(2)术前诊断
(3)拟实施的手术方案
(4)术中、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意外
(5)医患双方签字
2、手术同意书,由患者本人签字同意。本人不能签字或者不适宜签字的,由患者的近亲属签字同意(如配偶、父母、子女等)。
3、手术后果及相关措施未通过上述途径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对手术造成的非医疗需要的损害,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不过,严格来说,手术同意书是否签字与医院是否承担责任之间没有直接关系。即如果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没有给患者造成非医疗需要的损害,即使没有患者签字,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院的医疗行为具有过错,即使有患者的签字,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手术同意书签字要注意什么问题
1、手术同意书签字人确定之后,还必须注意该签字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 必须当着医师的面签字,不能由签字人以与家人商量等为借口,将手术同意书带走,在医师不在场的情况下签字。
3、对病情具有知情同意权。
四、相关法规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在家属不签字情况下手术。
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款:“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