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 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 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 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 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 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 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 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 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
✍ 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
✍ 车辆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允许轴荷之和;
✍ 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 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属于《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的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