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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档案资料销毁,多种专业销毁方式

    2024-12-17 02:00:01 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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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档案销毁是将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以特定的处理方式改变正常的物理载体形式,从而使其所携带的信息无法被还原的过程。

    档案销毁清册:

    凡需销毁的档案,必须编制销毁清册。销毁清册是准备剔除销毁的档案的登记簿,也是日后查考档案销毁情况的凭据。

    档案销毁清册封面上的项目有:全宗号、全宗名称、立档单位名称、编制档案销毁清册单位名称和编制时间等。

    销毁档案登记栏是档案销毁清册的主要部分,其主要项目有:序号、案卷或文件题名、起止日期、号码(案卷目录号、案卷号或文件字号)、数量、销毁原因备考等。具体项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增减。一般是以案卷为单位登记,必要时,也可以按文件登记。

    档案销毁清册应以全宗为单位编制,每一清册至少应一式两份,一份留档案馆(室),一份送有关领导审查批准,如果要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则需一式三份。

    档案销毁审批制度:

    鉴定需要销毁的档案,应当编制销毁清册,办理批准手续。各单位需要销毁的档案,须经单位审核批准后施行;档案馆需要销毁的档案,须经鉴定委员会审核,报主管领导部门批准后施行;销毁1949年以前形成的档案,须经单位领导人或鉴定委员会审核,并同时报国家档案局批准。经办理审批手续后,须对需要销毁的档案检查准确无误方可实施。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机关档案部门编制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档案的档号、文号、责任者、题名、形成时间、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时间和销毁时间等内容,按档案工作协调机制报请审核批准;

    (二)机关分管档案工作的单位负责人、办公厅(室)负责人、档案部门负责人、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档案部门经办人、相关业务部门经办人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机关档案部门组织档案销毁工作,并与相关业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档案销毁后,应当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销毁清册应当保存。

    档案文件销毁的三种方法:

    1. 机械粉碎:采用粉碎机械进行粉碎,纸质文档变成纸条或者成小碎片。对于小批量的资料可以采取自己机械粉碎,让信息不外流。

    2. 熔浆再生:将废旧的纸再次熔为纸浆,再造新纸。对于一般的书籍,报纸,纸板等不含涉密信息的资料、文件、文档、档案适用。

    3. 焚烧处理:采用专业的焚烧炉对资料进行焚烧(城区禁止随意在空地进行焚烧)。适用于任何条件的涉密文件、保密资料、机密档案的销毁。

    档案文件销毁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确保机密信息不被泄露,保障国家和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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