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车是一种广泛用于港口、车间、电力、工地等地方的起吊搬运机械。吊车这个名称是起重机械统一的称号。通常叫吊车的主要还是汽车吊、履带吊和轮胎吊。吊车的用处在于吊装设备、抢险、起重、机械、救援。
工作速度是指吊车工作机构在额定载荷下稳定运行的速度。
1.起升速度Vq
起升速度是指吊车在稳定运行状态下,额定载荷的垂直位移速度,单位为m/min。
2.大车运行速度Vk
大车运行速度是指吊车在水平路面或轨道上带额定载荷的运行速度,单位为m/min。
3.小车运行速度Vt
小车运行速度是指稳定运动状态下,小车在水平轨道上带额定载荷的运行速度,单位为m/min。
4.变幅速度V1
变幅速度是指稳定运动状态下,在变幅平面内吊挂小额定载荷,从幅度至小幅度的水平位移平均线速度,单位为m/min。
5.行走速度V
行走速度是指在道路行驶状态下,流动式吊车吊挂额定载荷的平稳运行速度,单位为km/h。
6.旋转速度ω
旋转速度是指稳定运动状态下,吊车绕其旋转中心的旋转速度,单位为r/min。
起重吊装“十不吊”规定:
1. 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准吊。
2. 起重指挥应由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无指挥或信号不清不准吊。
3. 钢筋、型钢、管材等细长和多根物件必须捆扎牢靠,多点起吊。单头“千斤”或捆扎不牢靠不准吊。
4. 多孔板、积灰斗、手推翻斗车不用四点吊或大磨板外挂板不用卸甲不准吊。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不准双拼吊。
5. 吊砌块必须使用可靠的砌块夹具,吊砖必须使用砖笼,并堆放整齐。木砖、预制埋件等零星物件要用盛器堆放稳妥,叠放不齐不准吊。
6. 楼板、大梁等吊物上站人不准吊。
7. 埋入地面的板桩、井点管等以及粘连、附着的物件不准吊。
8. 多机作业,应保证所吊重物距离不小于3米,在同一轨道上多机作业,无措施不准吊。
9. 六级以上强风区不准吊。
10. 斜拉重物或超过机械允许载荷不准吊。
基本条件
1、从事叉车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考试需年龄在18周岁以上;
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叉车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3、有与申请叉车证特种设备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4、有与申请叉车证特种设备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5、具有叉车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相应的技术知识与技能;
6、符合叉车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技术规范规定的其它要求。
具体条件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并经考试合格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