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出票人和背书人的效力。根据我国《票据法》第26条,出票人和背书人在交付票据后,即对后手持票人负有法定担保责任。这种责任,在付款人完成承兑行为之前,包含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双重内容。而在付款人承兑之后,只包含担保付款,因为他们已被免于受到由于票据被拒绝承兑而引发的期前追索。
银行承兑汇票担保
企业在从事国内贸易购买货物向银行申请开立承兑汇票时,由担保机构对汇票金额的全部或
保证金敞口部分提供的担保。
商业票据贴现担保
商业票据贴现担保是企业将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时,担保机构按票面金额
为企业向银行提供担保。
银行承兑汇票是商业汇票的一种。指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对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是银行基于对出票人资信的认可而给予的信用支持。银行承兑汇票折价销售。银行承兑汇票的主要投资者是货币市场共同基金和市政实体。其特点是:信用好,承兑性强,灵活性高,有效节约了资金成本。用银行承兑汇票为商业交易融资称为承兑融资。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具备的条件
(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2)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3)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购销合同及其增值税发票;
(4)有足够的支付能力,良好的结算记录和结算信誉。
(5)与银行信贷关系良好,无贷款逾期记录。
(6)能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按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7)出票人有良好的信用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