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断证明的出具必须是合法性。诊断证明的出具是法律规定,是医师的权利,也是医师的义务。《执业医师法》第23条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诊断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件,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诊断证明是指:疾病诊断证明、病假证明、死亡证明、计划生育证明等由具有医生执照的医生开具的证明;病人确实存在疾病,医生确诊后才会出具医疗诊断证明;各类医疗诊断证明病历上要有记载,不见病人不开病假、不跨科开病假、不开人情病假、绝不允许开假病假或疾病诊断证明。
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如身份证、驾驶证等)。无有效身份证明,需由住管辖区派出所出具贴有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并在照片上加盖派出所公章。患者是未成年人,应由其监护人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
如果医院不给开转院证明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局投诉。
法律依据:《医院投诉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主要是指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投诉人)对医院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及环境设施等不满意,以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