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按照这种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
开证人
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在信用证中又称开证人。
义务:根据合同开证;向银行交付比例押金;及时付款赎单
权利:验、退赎单;验、退货(均以信用证为依据)
说明:开证申请书有两部分即对开证行的开证申请和对开证行的声明和保证;申明赎单付款前货物所有权归银行;开证行及其代理行只负单据表面是否合格之责;开证行对单据传递中的差错不负责;对“不可抗力”不负责;保证到期付款赎单;保证支付各项费用;开证行有权随时追加押金;有权决定货物代办保险和增加保险级别而费用由开证申请人负担。
开证行
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义务:正确、及时开证;承担性付款责任
权利:收取手续费和押金;拒绝受益人或议付行的不符单据;付款后如开证申请人无力付款赎单时可处理单、货;货不足款可向开证申请人追索余额。
承兑行
指对受益人提交的汇票进行承兑的银行,亦是付款行。
偿付行
指受开证行在信用证上的委托,代开证行向议付行或付款行清偿垫款的银行(又称清算行)。
只付款不审单;只管偿付不管退款;不偿付时开证行偿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