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于个人在中国大陆境内城镇购买、建造、大修住房。
2、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港澳台自然人,在中国大陆境内有居留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外国人。
3、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能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4、所购住房座落在城镇(包括市区、县城、大集镇)且原则上为借款人现居住地或工作、经商地;
5、能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并且有一定比例的首付款。
6、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确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7、同意先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并承诺在所购买的住房竣工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后,以购买的住房作贷款抵押且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不同银行之间、不同贷款产品之间,所需的条件都不尽相同,建议有需要的可以直接致电银行客服或是信贷经理。
降低购房过程中客户的违约行为,引导购房人理性置业 客户在了解贷款额的前提下,不再盲目地选房,可以准确地根据自己的贷款额选择合适价位的房屋,签订买房合同时更有了可靠的依据,减少了客户在签订买房合同后又违约的现象,降低了买房人和卖房人的潜在风险。
另外,征信的查询次数也是银行贷款的考核范围,主要要求个人征信查询次数在半年内不能超过6次,如果征信查询次数过多,银行就会认为你有紧急的借款需求,从而影响贷款审批。
贷款已经成为非常普遍的一个事情了,很多人在有资金需求的时候都会选择贷款,贷款的形式有很多种,例如个人贷款大部分都会分消费贷和经营贷,经营贷款下款的额度较大,但很多人想要在规避银行监控的情况下去使用这笔资金,其实这里是不建议大家这样做的,因为这样做会让银行将我们列入敏感客户,不利于我们与银行的后期合作,所以大家尽量还是不要这样做。
监管要求个人信用卡透支应当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购房,不得用空放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因此,广大持卡消费者一定要树立量入为出的正确消费观和理财观,对消费、储蓄、负债做好合理规划。
提升购房人在购房过程中的地位,做到“我的贷款我做主” 购房人了解贷款额的情况下购房,形成“我的贷款我做主”,自主选择购房的现象。 中介公司必须按照购房人的意愿匹配合适的房源,改变了以往购房人被动选房的角色。
贷款的房贷是否需要贷款担保人,银行一般从贷款风险方面考虑,主要是看借款人的条件。比如借款人各方面条件均比较理想,收入高、职业稳定、信用良好,一般不需要增加担保人。如果银行觉得借款人某些方面条件不足,就会拒贷或者要求增加担保。
此外,大型银行对征信的要求要严格一些,基本要求两年内无“连三累六”的逾期记录才能申请。如果是小型银行,只要贷款申请人在两年内没有超过8次的逾期记录就基本符合银行房产抵押的贷款条件。
监管要求个人信用卡透支应当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购房,不得用空放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因此,广大持卡消费者一定要树立量入为出的正确消费观和理财观,对消费、储蓄、负债做好合理规划。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符合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又同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同时还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借款人以所购本市城镇自住住房(或其他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作为抵押可同时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随着住房体制改革的深入,个人购房向银行贷款的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组成的组合性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已成为构筑良好的住房金融体系和中国实施政策性与商业性并重的住房金融发展的需要。
担保贷款是以第三人为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为条件发放的贷款。担保可以是人的担保或物的担保。人的担保,是指有偿还能力的经济实体出具担保文件,当借款人不能履约归还贷款本息时,由担保人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物的担保,是以特定的实物或某种权利作为担保,一旦借款人不能履约,银行可通过行使对该担保物的权利来保证债权不受损失。
担保贷款是指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账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当无法获得银行信用贷款,或者银行所提供的信用贷款难以满足需要时,中小企业可以向银行提供抵押物以获得贷款。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当中小企业向银行提供了抵押物后,银行向其贷款的风险大大降低,因此银行往往愿意向该企业提供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