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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总

2022-11-03 03:24:26  552次浏览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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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办发〔20213 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促进驻长高校知识产权在长转化若干措施>的通知》(长政办发〔201920 号)和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63 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分为知识产权公共项目和部门项目,专门用于支持全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相关工作。

公共项目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普惠性补助项目。主要包括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保险和担保补助,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金援助),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补助等;

(二)竞争性补助项目。主要包括先进制造业关键技术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重点产业专利导航、海外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提升、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促进驻长高校知识产权在长 转化等;

(三)辅助性工作项目。包括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智力援助) 和为实施公共项目而开展的软科学研究、宣传培训、评审评价、 平台运维等辅助性工作;

(四)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需要支持的知识产权重点项目和重要事项,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安排部署的工作。 部门项目使用范围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含知识产 权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奖励)、宣传培训、对外交流、法律服务等经常性业务支出。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 突出重点、适当补助、注重绩效原则。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和执行,主要包括:编制专项资金预算、设置绩效目标,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做好项目公示和绩效自评,监督专项资金使用,配合市财政局做好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审核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下达预算批复,配合项目申报工作,参与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下达预算指标、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章支持对象、条件及标准

第三章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保险和担保补助

第五条 专项资金对住所地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银行、担保机构、保险公司给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保险和担保补助。

第六条 企业通过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质押 获得融资,申请对其所支付的利息给予贴息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每年公共项目申报通知规定的补助周期内已还本付息;

(二)已办理过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备案手续;

(三)出质的知识产权权属清晰、合法有效。融资合同的借款人和出质人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一致;借款人和权利人不一致的,两者应当同属一个集团公司,或为同一法定代表人 (实际控制人)。

第七条 贴息资金按照以下标准补助:

企业单笔融资贴息标准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部分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 40%,融资贴息时间长不超过 12 个月,同一家企业年度贴息不超过 20 万元。属混合质押的,以合同约定的知识产权出质占比及放贷银行(有审批权限的分行或支行)出具的知识产权抵押占比证明,按比例给予贴息。

第八条 投保人申请对其购买的知识产权质押保险给予保险费补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投保人购买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类保险;

(二)融资贷款已实际到位,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及借贷手续完备;

(三)保险针对质押融资贷款部分的担保比例不低于 20%, 且单笔保险金额不低于 200 万元。

第九条 保险费补助标准为投保人年度内实际支付保险费用的 50%,单笔保费补助不超过 5 万元。

第十条 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保险业务的银行及保险公司申请保险机构补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知识产权质押保险合作协议;

(二)设立或开发了知识产权质押保险产品,年度内完成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额(组合质押应剔除其他担保所对应的融资额)超过 2000 万元且贷款笔数在 5 笔以上(含 5 笔)。

第十一条 保险机构补助标准为:年度完成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额(组合质押应剔除其他担保所对应的融资额)超过 2000 万元且贷款笔数 5 笔以上(含 5 笔)的,分别给予 5 万元补助; 额度在 5000 万元以上(含 5000 万元)且贷款笔数 10 笔以上(含 10 笔)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补助;额度在 1 亿元以上(含 1 亿 元)且贷款笔数 15 笔以上(含 15 笔)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补 助。同一家银行或保险公司年内补助不超过 20 万元。

第十二条 为企业知识产权质押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 申请担保机构补助应具备以下条件:为企业提供了间接质押融 资且资金已实际到位,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及借贷手续完备。

第十三条 担保机构补助标准为:为企业纯知识产权质押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单笔融资额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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