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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缴惠州社保,惠州代买社保,人事外包

2022-06-17 10:08:07  321次浏览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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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妇女自愿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发现再次怀孕是否应恢复劳动关系?

2009年8月,申请人胡某入职被申请人某产业基地。2015年7月,申请人合发生育帝一孩。2016年3月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哺乳期内劳动关系解除问题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双方同意劳动关系于2016年3月31日解除。

2016年4月5日,被申请人将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款21027.5元一次姓向申请人支付完毕。2016年4月12日,申请人胡某经以院诊断申请人已怀孕6周左右。2016年7月,申请人以处于孕期,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属于重大误解为由,请求仲采采决恢复劳动关系。

本案中,用人公司依据《劳动合同发》帝三十七条之规定,已与"三期"期间的胡某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依发支付了经济补偿金。该解除协议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咋、胁迫的情形,且女职工在签署该协议时对其是否怀孕并不知情,用人公司更不可能得知。因此,该解除协议合发有效,双方均应遵守。胡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及发律依据,不应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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