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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

2022-02-07 07:45:01  404次浏览 次浏览
价 格:面议

“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的定位是企业根据发展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机构,是企业在所处行业和领域内着力突破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抢占科技战略制高点的创新平台。主要负责开展技术研发和技术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和创新人才培养,推进企业技术创新。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予以认定,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央驻鲁及省属企业主管部门)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二)在所处行业技术领域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或软件著作权,近两年取得授权专利15项以上,其中发明专利5项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近两年取得软件著作权15项以上;

(三)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四)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机构上年度技术研发费支出额不低于200万元,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

(五)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固定的研发场所,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六)申报企业是按国家划型标准界定为中小型的工业企业。

(七)具有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资格。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五)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六)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七)企业被依法终止。

因本《指南》第十八条第(一)~(六)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本《指南》有效期自2020430日起,至2025429日止。

一、政策依据

济南市经信委《关于培育支持市级中小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的修订意见》(济经信中小企业字〔20169号)

二、认定标准

1、“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

1)企业获得国家专利局授权的实用、发明专利技术每年达到3件,近三年累计达到10件(其中发明专利达到3(含)件以上)或获得软件著作权20件以上、且已在产品中应用。

2)研发中心在企业为独立或单设,具有研发设施、设备仪器和人才,研发成果已通过省级以上科技部门鉴定、并转化为生产。

3)申报的企业必须是按国家划型标准界定为中小型企业的公司法人企业,且未被其他部门认定或命名为省级以上技术中心。

4)第三项命名条件必须具备,达到前两项条件中的一项即可具备申报资格。

2、“一企一技术”创新企业

“一企一技术”创新企业是指能明显改善现有产品的外观、性能、质量、寿命、节能、环保、等指标,提高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在技术或工艺控制等方面具有专有技术和技术秘密的企业。

三、申报材料

按申报条件进行陈述性申报。

1、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创新企业)申请表(见附件)。

2、企业基本情况。

3、企业专有技术或工艺名称、技术特点或工艺特色介绍。

4、研发中心运行情况。

5、相关证书、文件复印件。包括专利证书、认证证书、技术鉴定证书、产品获奖证书等。

6、其他能表明已达到命名条件的有关报表或证件资料等。

7、“一企一技术”创新企业参照以上内容组织申报材料。

四、申报程序

申请 “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和创新企业的中小企业,须向各县区经信局、高新区科经局提出申请,并由其按照命名条件进行初审(盖经信主管部门公章),上报市中小办。由市中小办委托第三方进行评审,根据第三方评审意见,市经信委研究确定,并下发文件公布。

五、申报时间:

以济南市经信委网站公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和创新企业认定

一、政策依据

山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培育支持中小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的意见》(鲁中小企办字[2011]3号)

山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组织推荐省级第十三批 “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和第十一批“一企一技术”创新企业的通知》(鲁中小企局函[2017]59号)

二、认定标准

1、“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

1)产品在生产、制造、加工、质量把关和降低消耗、降低成本等方面具有专有、独特的技术。其专有技术表现为产品在同类同型号产品市场上的占有率位居全省前三位或全国前五位,批量卖价、质量、寿命长或消耗的方能认定为专有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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