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公众参与存在以下困境,下面就跟许昌商丘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构国鼎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工作人员详细去了解下吧。
1、公众参与缺乏法律法规和制度机制的刚性规定。随着公民社会的兴起与发展,公众参与逐渐成为热门的政治话语和行动。然而公众参与在法律上还没有得到更多的支持,致使现在公众参与困境广泛存在。就我国目前而言,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还未建立公众参与机制,也未形成公众参与制度,公众参与缺乏内在刚性拉力,致使公众参与乏力,效果不明显。
2、社会公众与政府人员对公众参与的内在性需求低。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过程中,政府往往占据主导地位,既是承担评估风险的委托主体又是评估风险的执行主体,对公众参与风险评估的需求较低。
3、社会组织与第三方评估组织参与评估的权力有限。公众参与存在不同的参与主体,其利益存在较大的差异,利益需求也有所不同。在许多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往往是单个人参与,没有形成组织参与,这种势单力薄的个人参与,其意见难以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