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期思享会笔记
1.EPC合同除非双方当事人专门约定,否则为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模式下原则上不调整价格。实务中,EPC合同双方需要注意合同的计价形式,避免混用计价形式引起争议。
2.①预验收是竣工验收的前置工作,其主体是监理单位。
②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超过前述期限的,质量保证金应当返还。
3.(1)预付款将直接影响招投标人的投标策略。
(2)如果违约损失中包括利息,那么当事人就不能在主张赔偿违约金时另行主张赔偿利息损失。
4.(1)据实结算针对工程量的计算。
(2)双方当事人在价格上达成的合意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无论双方以何种依据确定该价格。即便合同日后被认定为无效,双方关于价格的约定依然能被用于双方的折价补偿,所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关于下浮率以及其他的内容均能够在合同无效后适用。
5.因第三人原因违约这一制度中,第三人的范围应加以限制,不能认为任何第三人都能够引起违约。
6.定额站发布的信息价属于市场价的一种。违反价格管制的合同并不一定无效。
7.招标人未能在招标时说明价格的,不能认为投标人受到相应的约束。
8.“低于成本价”中的成本价应当是指企业的个别成本,不能以市场价作为判断标准。不能将低于定额价认定为低于成本价。因为定额价格并不一定准确,而且仅反应社会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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