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
2、有与化妆品生产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3、有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质量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4、有保证化妆品质量的管理制度;
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涉及105项检查项目:
2015年12月15日,CFDA食药监药化监[2015]265号公告中发布了国家总局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和《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标志着化妆品生产许可“两证合一”正式施行。
按新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终共105项检查项目,包括机构与人员、质量管理、厂房与设施、设备、物料与产品、生产管理、验证、产品销售投诉不良反应与召回等内容,其中关键项目26项、一般项目71项、推荐项目8项。对企业“硬件”的要求涵盖了生产许可和卫生许可的硬件要求。
《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第四章第二十一条规定: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许可机关应对申请企业核查。符合要求的,颁发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不变。逾期提出延续申请或申请不予批准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