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评价机构监管,充分发挥评价机构在生产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枣庄市安监局多第三方评价机构措并举,加强监管加强评价机构监管。
一、加强制度建设。一是严格执行告知制度。枣庄市安监局在年初下发了《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介服务机构在枣 开展业务告知工作的通知》,对在枣开展业务的评价机构需要报送的材料、工作要求进行了明确,并严格审查拟在枣开展枣庄评价业务机构资质,对符合要求的评价机构将评价机构资质等级、开展业务范围及告知有效期等信息向全市进行公示,加强对机构的监督。
二是严格执行约谈制度。凡评价机构出具的报告或结论经专家审定为不合格、报告达不到规范技术要求、被服务单位发生事故等情况的,由枣庄安评机构市安监局约谈机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相关情况,由市安监局按规定处理,并视情向省安监局提交处理建议。
三是严格执行“黑名单”制度。对于违反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评价机构,特别是出具虚假证明和报告、不到现场或超范围开展业务、出借资质资格证书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列入“黑名单”,两年内不再受理任何服务项目枣庄安评公司告知登记。同时,提请国家、省安监部门进行处理。
二、加强生产中介服务机构过程监管。
市、区两级安监部门每年不少于两次,每次抽查不少于10份对评价机构出具的报告进行抽查考核,按照两个“五不准”要求,督促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强化行枣庄安评收费业自律,严格过程控制,确保服务质量。对在枣开展业务评价机构实行“一事一告”和季度报送业绩制度,评价机构在签署生效评价合同后,将项目合同书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人员、过程控制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相关材料于5个工作日内送达各级监管部门。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前将上季度工作业绩和工作履职情况报市安监局,次年1月15日前报送上年度业绩汇总表及工作总结。
三、强化日常监管。在行政审批、执法检查、事故调查过程中,将对评价报告的检查做为一项必查内容,每年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的方法,抽调专家对评价报告质量进行抽查,对评价报告质量不合格或超资质规定业务范围从事评价活动的枣庄评价机构,对不按要求进行来枣工作业务告知、上报业绩的评价机构或评价报告弄虚作假、回避焦点问题、重点内容不突出、重点问题分析不清、评估不以及对企业整改情况不按要求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的,将给予责令改正、进行公开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严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