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建设及维护(1)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的基本建设和消防部队的装备,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之内的,由地方审批后,其经费应当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2)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直接关联井由公安部门使用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维修费用,在城市维护费列支。
(3)城市公用消防建设和维护资金的预算管理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委制订。
(4) 城市企业、事业、机关、学校等单位内的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由各单位自行解决。因工程建设等原因损坏或拆迁的市政消火栓,其修复费用全部由损坏、拆迁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