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甲、乙类生产、仓储项目和其它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应提供消防设计专篇;
2、建筑用途变更或设计变更应报送原审核消防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3、建筑用地规划红线图(如果是复印件,请盖上申报单位鲜章);
4、建筑工程施工单位、消防工程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请盖上申报单位鲜章);
5、高层建筑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资料;
6、涉及到设有消防系统的工程需报施工单位资质证和工程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鲜章;
7、在送审图纸及文字资料的同时,可一并送审资料光盘。
1、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甲、乙类生产、仓储项目和其它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应提供消防设计专篇;
2、建筑用途变更或设计变更应报送原审核消防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3、建筑用地规划红线图(如果是复印件,请盖上申报单位鲜章);
4、建筑工程施工单位、消防工程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请盖上申报单位鲜章);
5、高层建筑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资料;
6、涉及到设有消防系统的工程需报施工单位资质证和工程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鲜章;
7、在送审图纸及文字资料的同时,可一并送审资料光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