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