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继父与母亲离婚后,可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律师
联系人:陈律师;。陈律师是广州专业离婚、继承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纠纷,遗产继承分割纠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楼A座,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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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与生母或继母与生父离婚后,能否解除基于离婚协议产生的约定抚养义务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继父母对继子女不承担法定抚养义务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因生父或生母的再婚而形成,其体现为姻亲关系。抚养权的产生一般基于两种原因,一是双方存在法定的身份关系,如亲生父母子女之间,亲生父母应承担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二是因事实上形成了抚养关系,双方已经产生的抚养义务。继父母子女关系仅因生父母的再婚产生,实际上为姻亲关系,继父母不存在抚养继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
二、继父母可解除已形成的事实抚养关系或解除已约定的抚养义务
如继父母已抚养继子女成年,双方的抚养关系已经形成,此时确认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抚养关系是对继父母已履行义务的确认;目的在于使继子女承担对继父母相应的赡养义务,重点在于考虑对继父母合法利益的保护。所以对于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而言,不能由其自由解除,否则会侵害已履行抚养义务的继父母的合法权益。同时,已形成的抚养关系也不会因为继父与生母或继母与生父离婚而当然解除,继子女应当承担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但就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而言,在继子女成年后解除抚养关系并不存在侵害继子女合法权益的问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的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由此可见,继父与生母或继母与生母离婚时,继父母明确表示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且继子女本人也同意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仍然存续。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解除。
在实际生活中,继父母可能基于对继子女的感情等其他因紊,在继父与生母或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自愿承担对继子女的抚养义务。当然这种自愿也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表现,如离婚协议约定,进而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但成立抚养权应是以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为基础,若不具有血亲关系,如继父母,又不愿意负担抚养义务,此时强制妻求其承担,已不合理。、如继父与生母或继母与生父双方已经离婚,仍因约定而强制要求继父母一方承担抚养义务,有违常理。
三、不能以约定方式免除生父母的法定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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