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册个体工商户提交的资料:
1) 预取新公司名称(5个以上)
2) 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份(正反面在一张A4纸上,必须清晰),外地来京人员还应提交《暂住证》复印件。
3) 经营者一寸照片2张(黑白彩色都可以)
4) 经营者简历(18岁至今,在哪上学,在哪工作,什么职务)
5) 经营者政治面貌、学历
6)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即房产证明文件(具体参照选择住所(经营场所)时注意事项)
特别提请注意:
下岗人员办理个体工商户,提交《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或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可免交登记费。
选择经营场所时注意事项 :
1、《房屋所有权证》应载明房屋用途,未记载房屋用途的,还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2、使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提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和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通知书》、《备案表》中记载的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不一致的,还应提交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不能出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表》的,经营场所位于城镇地区的,应提交区县人民政府或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记载房屋权属、房屋用途等内容,并应明确该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经营场所位于农村地区的,应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记载房屋权属、房屋用途等内容,并应明确该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
3、以中央、各部委等部门管理的房产作为经营场所,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按以下规定提交证明文件:
(1)使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经营场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以及房屋用途。
(2)使用各部委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经营场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以及房屋用途。
(3)使用中央所属企业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经营场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以及房屋用途。
(4)使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经营场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