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诺国际可根据国家政策,替客户办理濒危物种进口许可证。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条;《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受理的物种范围
1、进口、出口、再出口或从海上引进《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所辖范围内的野生动物标本。
2、进口、出口、再出口或从海上引进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3、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需要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受理条件
1、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1)对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具有有效控制措施并符合生态要求及公共利益;
(3)来源合法;
(4)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5)不属于或者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
(6)申请者属商业性进出口的,必须具有进出口经营权。
(7)申请者属非商业进出口的,应具有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的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科学研究、文化交流、宣传教育等相应资格及具有合法拥有野生动物的相关证明文件。
(8)申请活体野生动物进口及申请《进口种用野生动物证明》的饲养繁殖单位、个人必须有适宜的饲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须的设施;具备与饲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饲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个人必须首先取得《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饲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9)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条件。
2、申请人进口、出口、再出口须提交的申办材料
(1)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
(申请表应用打印机打印(进出口个人拥有所有权的野生动物种标本的情况除外)、使用国际标准计量单位;单位申请的须加盖公章,个人申请的须有本人签名;对于含野生动物成分的标本,应注明所含监管物种部分的净含量。)
(3)进出口合同或协议(进出口个人拥有所有权的野生动物种标本的情况除外);
(4)证明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陆生)动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陆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包括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明、执法查没物品处理文书、、个体谱系等相关材料;
(5)物种成分含量表和说明书;
出口含野生动物成分的药品、仪器等产品的,须提供所涉产品的成分含量表、构成和外包装说明书。
(6) 进口陆生野生动物活体用于驯养繁殖的,提供驯养繁殖许可证明;
(7) 马戏团携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来华表演的,提供有关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条件、资质证明和防范措施的说明材料,以及表演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函。
(8) 海关证明文件;
属加工贸易方式性质进出口及再出口野生动物种标本的,须提供海关核发的相关登记手册复印件;再出口野生动物种标本的,须提供原批准进口时的海关报关单复印件。
(9)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进口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物种标本,须提供原批准出口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复印件;再出口野生动物种标本的,须提供原批准进口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复印件。
(10) 外方相关证明文件;
(11) 当年首次申请的,需提交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背景材料或年度报告;
(12) 申请进口种用陆生野生动物的,应提交:
(13) 申请单位(个人)须提交所有外文资料的中文译本。
代办濒危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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